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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委會修正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」,自99年1月11日起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,在異動之日起30日內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任一方依規定申報異動即可。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時,應自異動之日起30日內,檢附相關文件報請原許可機關備查,修正後之申請表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任一方依規定申報異動皆可,惟倘期限內無任一方內申報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40條第11款規定,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,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之情事,依本法67條規定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。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