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 |
| 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及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工作,「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」前經本會97年11月17日以勞職管字第0970503349號令修正在案,配合97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及因應實務上需要,於98年10月27日以勞職許字第0980500773號令修正發布。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5條第2項第4款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」裁量基準、本法第45條「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」裁量基準及本辦法第19條之1第3項「雇主為第1項第5款事項之變更,應於變更後7日內,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」裁量基準。 另修正違反本法第42條「為保障國民工作權,聘僱外國人工作,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、勞動條件、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」裁量基準及本辦法第21條「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,於申請日前二年內,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」裁量基準。 |